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国有和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根据江苏省外办《关于国有和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苏外出[2009]6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市具有一定规模的外向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人员。
第三条 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 是亚太经合组织为便利区域内商务人员往来所创立的特殊旅行证件,相当于3年有效多次签证,持卡人凭旅行卡可入出相关经济体,在每个经济体可停留2至3个月,并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外交部领事司作为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第四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受外交部领事司委托,负责归口管理本省国有和民营企业人员申请旅行卡工作。包括审核申请材料、出具申办旅行卡专用批件,以及对旅行卡使用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昆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我市申办旅行卡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资格
(一)申请人因业务关系需要经常前往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和港、澳、台资企业人员)。
(二)申请人所属企业应为本市诚信高、信誉好、上规模的科技型企业。
(三)申请人所属企业年创汇额达100万美元以上。
(四)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的记录。
(五)申请人应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骨干。原则上每个企业申办人数不超过5人。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所属企业申办旅行卡公函(6份),公函应当说明企业简要概况和具体的申请理由。如果同时为本企业数人申请,可合并在一份公函中申办。
(二)申请人所属企业基本情况(6份),内容包括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及与APEC经济体业务往来情况等。
(三)申请人所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份),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后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请人个人简历(6份),包括个人自然面貌、工作简历、有无刑事犯罪记录情况、有无被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情况等。
(五)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份)。
(六)申请人有效护照(公务普通护照或普通护照)及复印件(6份),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如不满3年,应重新办新护照),外省籍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本人暂住证复印件(6份)。
(七)公安部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申请人无刑事犯罪记录原件1份及复印件6份。
(八)申请人近期照片3张(白底彩色,小二寸,最好与护照照片一致)。
(九)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可从昆山市外办网站首页的“表格下载”中下载,申请人签名笔画勿突破签名框,亦不得自行放大签名框)6份。
(十)填妥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可从昆山市外办网站首页的“表格下载”中下载)6份。
(十一)国有企业需提供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原件及复印件6份。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所在企业具函将申办材料报昆山市外事办公室审核。
(二)昆山市外事办公室对企业申办材料进行核查,然后逐级报省外办进行初审。
(三)省外办初审后出具《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复印留存后报送外交部领事司。
(四)外交部领事司负责对各地外办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然后通过专用网络传输到已加入旅行卡计划的国家审批,经其审批同意后,由外交部领事司为相关申请人制卡和颁卡。
第八条 重新申请及吊销旅行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1. 旅行卡有效期满、破损或遗失。
2. 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失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外办报外交部吊销旅行卡:
1. 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其所属企业认为其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通过昆山市外事办公室书面向省外办提出申请。
2. 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管理规定。
3. 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应具备的资格。
4. 经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它不宜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九条 使用和保管
(一)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其他APEC地区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二)昆山市外事办公室按照人员隶属关系保管本市受理申办的旅行卡。
(三)民营企业持卡人须根据工作需要,凭其所属企业公函(内容应包括持卡人拟访事由、国家、时间以及介绍何人前往领卡等,加盖单位印章),向昆山市外事办公室申请领用旅行卡。国有企业持卡人凭企业公函(附因公出国任务请示件及其批件)申请领用旅行卡。因公护照持有人于回国7日内(回国后第二天算起),因私护照持有人于回国后10天内(回国后第二天算起),应将旅行卡交昆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十条 责任与监督
(一)申办企业应建立切实可行的旅行卡管理制度,指定一或两名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本单位的旅行卡专办员,认真负责地做好人员的遴选与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企业及申请人资料,配合外办做好有关核查、旅行卡催收、行前提醒等工作。如遇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应速报昆山市外事办公室,由转昆山市外事办公室报省外办及时进行吊销处理。
(二)昆山市外事办公室将不定期对旅行卡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申办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旅行卡的,对持卡人出走或出访滞留不归,知情不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将报请外交部视情对相关企业采取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APEC商务旅行卡操作框架》原则及我国国情,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签发的第007004、007005和007008号收费许可证范围,外交部领事司对每张卡收取720元人民币。换发及补发费用相同。
第十二条 国有和民营企业人员赴香港和台湾,仍按现行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外交部领事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昆山市外事办公室解释。 |